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水电能源管理工作,实现能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顺利进行,节能降耗,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成立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工作检查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俞海洛 孙柏梁
副组长:郜少龙 徐春华 王新杰 赵飞
成 员:高红艳 黄家福 李攀峰 各二级学院院长 各行政教辅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李攀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协调工作。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电力、生产生活用水、中央空调、分体式空调等资源。
第二章 用电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只针对在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校内所涉及的有关教学、商业、建筑、生产用电。
第二条 我校用电的收费标准如下:
1.教学楼、实验楼、校园公共区域照明等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用电,由学校承担用电成本,装表计量计算费用。
2.教师公寓采用预付费方式购电,执行居民用电基础电价。
3.学生公寓用电,除每月学校补助用电外,学生购电执行居民用电基础电价。
4.商业商户、经济独立核算或以经营为目的的校内单位用电,按校内服务经营用电标准收费。
5.工程施工单位用电执行施工用电价格标准。施工方须向总务处申请施工用电,安装电表计量;计量用电表、线缆及施工等费用由施工方承担抄表后供电,完工后及时结清电费,凭总务处出具的施工能源结算单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三条 积极开展节约教育活动。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水电使用情况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意识引导,经常性地开展节约意识的教育和宣传,有义务对浪费行为给予制止,批评教育。全校师生要养成良好的节约意识,发现长流水、长明灯,要及时关闭水源、电源,做到人走灯熄,人走水停。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水电使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单位一把手总负责,出现非工作性人为浪费追究所在单位责任。
第五条 教学区管理。教学区域在白天日照充足,不影响正常上课时关闭电源。做到人走灯熄,出现空教室亮灯、空调未关闭等浪费能源情况,发现一次将对相关管理责任院系部及行政教辅单位扣除月度绩效考核5分,累积年底统一核算评比。
第六条 学生公寓用电管理。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灯泡及多功能插座,禁止使用电炉、烧水壶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学生私自改造电路和乱拉私接电源,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一处扣除学生所在院系的月度绩效考核1分,可以累积叠加,因使用违规电器造成事故严重者,追究其相关责任。学生公寓生活值班室用电管理。禁止宿舍管理员在值班室使用大功率电器烧水做饭,违规使用者,将对使用人及主管部门(学生公寓管理科)各扣除其月度绩效考核2分。对实习生、毕业生宿舍做到人走灯熄,定期巡检,发现实习生、毕业生宿舍存在浪费用电情况,将对使用人及主管部门(学生公寓管理科)各扣除其月度绩效考核1分。
第七条 办公区域管理。各单位办公室发现长明灯,对相关管理责任院系部及行政教辅单位扣除月度绩效考核5分。冬夏两季,合理利用电扇、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不办公时不开启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有省电模式功能的办公设备,开启省电模式功能;办公电脑离开座位超过10分钟要及时关闭电脑显示器,对停用1小时以上的办公设备,要及时关闭设备电源,使用时再重新开机(需待机工作的除外),发现办公室电扇、办公设备空转,发现一次将对相关管理责任院系部及行政教辅单位扣除月度绩效考核5分。禁止在办公室使用取暖器等非工作性大功率电器,否则将对使用人及其系部及行政教辅单位扣除月度绩效考核3分。禁止各办公室内私拉乱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线路,应及时整改、尽快消除,各单位要加强巡查,因违规用电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社会化经营单位管理。承包社会经营单位未经学校同意偷接电源、私自改造线路,按偷电行为处理,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供电供水,对相关承包单位追究用电损失,并罚款1000元,停止正常使用水电2天。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只针对在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校内所涉及的有关教学、商业、建筑、生产用水。
第十条 我校用水的收费标准如下:
1.教学楼、实验楼、校园等区域公共卫生间、校园绿化灌溉等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用水,由学校承担用水成本,装表计量计算费用。
2.商业商户、经济独立核算或以经营为目的的单位用水,按校内服务经营用水价格标准收费。
2.工程施工单位用水执行施工用水价格标准。施工方须向总务处申请施工用水,安装水表计量;计量用水表、管线及施工等费用由施工方承担抄表后供水,完工后及时结清水费,凭总务处出具的施工能源结算单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动或新接自来水管线,必须事先报总务处审批。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自改接、私拆自来水管线。违者停止供水,限期拆除或恢复,并给予罚款1000元。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设施受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赔偿经济损失,严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用水需要改动或新接水源,须事先报总务处审批、核准后安装及加装水表,现场检查符合用水要求方可用水。
第十三条 消防器材管理。总务处应对全校消防用水器材定期检修,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开启消防栓,保障正常的消防用水安全。凡人为原因造成消防设施受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赔偿经济损失,严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供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报修和举报。
第十五条 教学区管理。教学区域(实验室、实训室)室内出现长流水等浪费能源情况,将对相关区域负责人及管理责任院系部及行政教辅单位负责人扣除月度绩效考核5分,累积年底统一核算评比。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用水管理。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用水设施由物业负责巡查,出现长流水情况扣除物业月度考核5分。学生公寓内部房间及实习生、毕业生宿舍由学生公寓管理科工作人员定期巡检,发现学生公寓宿舍内存在浪费用水情况,将对主管部门(学生公寓管理科)扣除其月度绩效考核2分。
第十七条 校园其他公共区域用水设施由物业负责巡查,出现长流水情况一处扣除物业月度考核5分。
第四章 中央空调、分体式空调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空调机使用开启温度,夏季室内温度高于29摄氏度,方可开启制冷系统;冬季室内温度低于12度,方可开启制热系统。空调的启动要严格参照操作程序开启,严禁在冬天开启制冷在夏天开启制热。
第十九条 为节约能耗和延长空调的使用寿命,空调开启后,设置的温度要适中,制热温度应设置在25度以下,制冷温度应设置的25度以上;以免空调机长时间工作,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空调开启时应将门虚掩,窗户关上。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用于办公时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时间使用,办公人员离开或办公时无人时间30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应关闭空调,严禁室内无人空调机照开或开门开窗开空调。工作人员将定期和不定期对空调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空调使用不合本规定者对相关管理责任院系部及行政教辅单位扣除月度绩效考核5分。空调的管理责任人为当天值班人员,空调的使用不当将扣除当天责任人月度绩效考核3分。
第二十一条 中央空调设备开放时间建议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11月15日至次年3月1日可根据温度实际开放中央空调,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公共区域空调温度设置为26度的倡议,做好空调使用管理。临下班半小时前可关闭空调电源,节约能源。非工作日、节假日中央空调原则上不开放,有特殊原因需开放中央空调,需使用单位向总务处提交报备申请手续,方可开放。工作人员将定期和不定期对使用中央空调房间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空调存在空转等浪费资源情况,对房间使用者及相关管理责任院系部及行政教辅单位扣除月度绩效考核5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此管理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并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总 务 处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