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加强能源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只针对在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校内所涉及的有关教学、民用、商业、建筑、生产用水用电。
第三条 学校总务处代表学校执行水电运行的服务、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积极开展节约教育活动,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水电使用情况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意识引导,经常性地开展节约意识的教育和宣传,有义务对浪费行为给予制止,批评教育。全校师生要养成良好的节约意识,发现长流水、长明灯,要及时关闭水源、电源,做到人走灯熄,人走水停。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水电使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单位一把手总负责,出现非工作性人为浪费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教学区管理。教学区域在白天日照充足,不影响正常上课时关闭电源。做到人走灯熄,出现空教室亮灯,将对相关管理责任院(系部)及责任人各罚款50元。
第七条 学生公寓区管理。学生公寓安装智能控电系统,电费定额。公寓内禁止使用电炉、烧水壶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学生私自改造电路和乱拉私接电源。
第八条 宿舍人员管理。禁止宿舍管理员在值班室使用大功率电器烧水做饭,否则将对使用人及主管部门(宿管科)各罚款50元。对实习生、毕业生宿舍做到人走灯熄,否则将对宿管科罚款100元。
第九条 办公区域管理。各单位办公室发现长明灯,对相关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冬夏两季,合理利用电扇、空调,发现电扇、空调空转将对相关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禁止在办公室、值班室使用非工作性大功率电器,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条 社会化经营单位管理。承包社会经营单位未经学校同意偷接电源、水源和私自改造线路,按偷电行为处理,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供电供水,对相关承包单位罚款1000元,并停止正常使用水电2天。承包工程单位用水用电,由工程方负责购买水表、电表,学校负责安装,不允许私接电源、水源,否则将罚款2000元。
第十一条 消防器材管理。总务处应对全校消防用水器材定期检修,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开启消防栓,保障正常的消防用水安全。
第十二条 需要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乱接水源电源。
(一)职工住户:必须是学校登记造册的在职员工,在总务处有实名登记的住户,由总务处办理水电使用并在水电科建立扣费台账;
(二)经营单位:由用户填写申请表,经总务处水电科审核符合条件的接水接电,所需费用由申请用户承担;
(三)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填写申请表,经相关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总务处,由水电科审核,符合条件的接水接电,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
(四)学生活动:由承办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总务处水电科审核,符合条件的接水接电。
第十三条 用户需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均应事先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教职工住户申请停止水电供应:本人办理退房手续后,由总务处水电科与用户共同抄收水电止数,并签字认可;
(二)施工单位申请停止水电供应:须填写申请表并经施工管理部门签字认可,由总务处水电科与施工单位共同抄收最后水电止数,并签字认可;
(三)经营单位申请停止水电供应:须由用户填写申请表,由总务处水电科与用户共同抄收最后水电止数,并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用户计量表的购置、安装、变更、拆除由总务处水电科负责。
(一)用户计量表保修期为6个月,从使用开始计算;
(二)个人用户计量表损坏,在保修期内的,由学校总务处负责维修更换;超过质保期的,由用户自行购置向总务处书面申请更换。
(三)用户需要移动或更换水电表的,需报总务处批准,并由用户承担相应工料费;
(四)凡因单位或个人超负荷使用造成的计量表损坏,费用由用户自理。
第十五条 对未安装计量表的,由总务处按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用户对计量表应负责保管,不得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性及安全的物品;
第十七条 “超量付费”。学校规定学生每学年享有定额免费电量,超出定额部分按居民用电价格收费。其具体定量为:
(一)免费电量:每月5度/人(寒暑假除外);
(二)使用卡表的学生寝室,免费电量由总务处办公室根据所提供的寝室房间号及人数每学期配送一次(按实际天数配送)。
第十八条 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在每月六日起开始计收,每逾期一日按应缴水电费的千分之三加收。
第十九条 严禁以下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一)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水用电;
(二)绕水表电表接水接电;
(三)伪造、拆换或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四)故意损坏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七)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及私拉乱接电线、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报修和举报。学校将对检举人为浪费水电资源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窃水窃电行为,总务处水电科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可暂时停止供水或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水电使用费。所窃水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水、接电的,所窃用电量按私接电器设备额定总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下同)乘以时间(时间计算:发现之日起,每天按12小时计,往前按180天计)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私接水管管径(根据泵房运行压力)确定小时水量乘以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小时用水量按表查计);或根据损失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处理;
(二)以其他方式窃水、窃电的。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电量按表计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装电器设备的总容量额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如窃水、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经营性用户按12小时计算;非经营性用户按8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12小时计算。或根据损失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赔偿费用,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